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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轉給了擔任檢法官的司法參軍。

司法參軍的職責所在,是要據卷宗記錄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索出來,進行援法定罪。

崇文俊渾然不知,自己外出,勤勤懇懇地問詢證人證物的一舉一動,都落入了汾州知州的眼裡。

對之後的進展如何,崇文俊還是十分好奇的,無奈那不在他權力範疇之內,只有跟其他人一樣只靜待結果了。

然而沒過兩天,檢法官齊京就板著臉,主動找上了門。

他來的意圖,自是認為發現疑點,要對崇文俊所的證據進行駁正。

“關於你在卷宗中所提及的,受損財物的價值評估上,未免估價過高了。”齊京道:“你所提及的大部分財物,不過受到損壞,導致價值減損,被控訴方於賠償時,也只當賠償差價,而非以滅失的標準進行全部賠償。”崇文俊也習慣了總跟齊京扯皮,畢竟若案件真有疑點,而被對方指出的話,對方固然能得賞賜,自己也能免去犯誤的懲罰。

但在問清楚齊京所指的‘損壞’而非‘滅失’的財物部分後,他面上神就微妙許多,看向齊京時,也多了幾分懷疑了。

他以前也聽說過,齊京與那攔路虎間雖無親緣關係,但好似收受過對方賄賂的傳聞,只不知真假。

這麼看來,倒極有可能是真的了。

即便如此,他還是耐心解釋道:“依我看來,這的確屬於滅失,而非損害。譬如你提出駁問的這些貨物裡的雞蛋,被馬蹄踩塌過的部分,哪兒還能進行販賣或食用?綾羅亦然,已遭撕裂或玷汙,又如何不算滅失?”崇文俊搖了搖頭:“而且重點,恐怕還在於他們縱馬傷人。”

“問得剛好,關於這點,我亦存疑。”齊京繃著臉道:“你所收集的證據裡,只有兩名行人受到輕傷,其餘者皆為攤販,不至‘眾’……”崇文俊雖知齊京有意偏袒王狀、一心量刑從輕,但對其那滔滔不絕的說辭,還是有些相信的。

畢竟大宋立法頻繁,條文浩如煙海,要想準確地援法定罪,真是談何容易。

不然為何,可當推勘的有左右推官、左右軍巡使、左右軍巡判官、錄事參軍和司理參軍,但屬讞司的,卻只有司法參軍一人?

甚至可以說,整個汾州,能對諸多法條‘遍觀而詳覽’的官員,一直都只有齊京而已。

若齊京真找得出相關條例,證明王狀等人的罪行可從輕判,他也不可能一意孤行,要嚴酷執法。

他若被扣上‘用法嚴酷’的罪名,那可不是好玩的。

在崇文俊的步步退縮下,齊京順利達成了駁問的目的,讓這樁案子進入了擬判的程序。

負責擬判的推官對齊京頗為了解,在讀過推勘官的審訊事實,再對照齊京所檢出的法律條文後,總覺得有不妥之處。

正因如此,他雖起草了判決書,卻在簽名時,久久地猶豫了起來。

一旦簽了字,就代表他同意了這份判決,事後一旦被查明不妥之處,他就會是‘同職犯公坐’的一員了……

最讓他不安的是,是目前空置,還等著那位從汴京而來、因未及冠便三元及第而名聲赫赫的大才子陸辭,將任知汾州的事。

最後定判的人,定然是知州陸辭。

在其上任之前,哪怕簽署了這份判決草稿,在對方同意之前,也是不生效,且隨時可以駁回的。

誰知道陸知州那般年輕盛名的,會不會嫉惡如仇,要來個新官上任三把火?

歷來對齊京的諸多偏袒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他,思來想去下,還是決定為保險起見,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“議狀”。

——兩後他才知道,自己這一未雨綢繆之舉,到底有多明智。

作者有話要說:這一章的註釋比較多,如果不懂的話,也不必細究,看下文就好啦。

以下皆出自《宋:現代的拂曉時辰》和《兩宋文化史》1.鞫,即鞫獄,審訊的意思;讞,即定讞,檢法定罪的意思;鞫讞分司,就是“事實審”與“法律審”分離。

在宋朝法院內,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法官,叫作推司、獄司、推勘官;負責檢出適用之法律的是另一個法官,叫作法司、檢法官。兩者不可為同一人。這便是“鞫讞分司”的基本神。

在地方,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、左右軍巡使、左右軍巡判官、錄事參軍、司理參軍都屬於推司系統,司法參軍則屬讞司系統。

宋代實行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“鞫讞分司”司法制度,但在宋亡之後,即被遺棄。

2.推勘官不得自行問罪:推勘官唯一的責任就是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。按照宋朝的立法,“諸鞫獄者,皆須依所告狀鞫之。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,以故入人罪論”。意思是說,推勘官鞫問的罪情,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控罪範圍內,起訴書沒有控罪的,法官不得自行問罪,否則,法官以“故入人罪”論處。這叫作“據狀鞫獄”。

3.檢法官:檢法官的責任是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,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出來。

獨立的檢法官設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濫用權力,因為檢法官如果發現卷宗有疑點,可以提出駁正。如果檢法官能夠駁正錯案,他將獲得獎賞;反過來,如果案情有疑,而檢法官未能駁正,則將與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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