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五十四章君權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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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有效令國家律法執行及官員分家,海琳在各個大城市都設有審議廳,同時將王朝律法執行分為三個層次。
首先是一些小縣鄉鎮,他們的知府或縣令,可以審議一些雞蒜皮的案件,例如打架,偷竊,欺騙等。
而明文規定,一些較大的案件,就必需到城市中的審議廳審訊,同時那些對知府及縣令判決不服的人,也可以在清廉執法隊同意或
出一筆保證金下,到審議廳再審。
北海的審議廳,改名為最高審議廳。
對於各地不服審議廳判決的人,可以在各地審判員同意或出一筆保證金下,來到北海的最高審議廳作最後裁決,令所有被審訊的人,有足夠機會為自己申訴。
為了避免有人被屈打成招,讓一些朝廷的不良份子亂安罪名,在嫌疑犯調查期間,將受到一連串保護。
每一名嫌疑犯被盤問時,必需有一名嫌疑犯指定的親人,及律法支援官員在場,以保證嫌疑犯沒有受到迫害或誤導。
而那名嫌疑犯的親人,必須可以自由接觸外界,可以說出嫌疑犯所受到的待遇,但不能透案情。
若果沒有嫌疑犯親人或律法支援官員在場,而秘密盤問,所有證詞完全不能生效,甚至若果在嫌疑犯投訴下,那些秘密盤問的官員將會被判罪。
如果嫌疑犯一時間找不到親人到場,則不能向他盤問,在五天後由清廉執法隊派人來權充。
在調查嫌疑犯過程中,除非得到負責案件的主審官同意,否則不能將嫌疑犯監超過三天。
任何人不得在沒有理由,囚其他人,也不能用什麼”國家機密”
“上級命令”等,來監其他人,就算是監察部大臣思妮,她也要將嫌疑犯所犯的罪名,一一細列出來。
這些都是商議院及民議院制訂的,這些平民百姓及商人為了不被屈打成招,所以想出一連串保護嫌疑犯的方法。
對此思並沒有多大的意見,事實上,
思對於兩院所提出來的方法讚歎不已。
思失去律法執行的權力,只是第一步。
在思統一天下以來,海琳就不斷的剝削他的權力,
到商議院及民議院手中。
思突然發現,若果不是海琳正義
強烈,愛民如子,她實在很有資格當一名
商的。
她口才好,人又聰明,更經常敲詐人(事實上只得思一個受害者),每次見到海琳領者一班議員來議事廳,
思就知道他將會失去某一項權力。
“朝廷所有政策,全部必須得到民議院通過。”
“大漢的國家財富,由民議院負責管理。”
“朝廷及民議院,共同負責制訂國家開支,各項資源的分配。”
“國家的所有開支,不得超過國家總收入的九成半,也不得低於國家總收入的九成”
“國家軍隊的數量,不得超過總人口三十比一的比例。”
“在朝廷及民議院同意下,國家進入軍事管制狀態。
在軍事管制下,商議院及民議院可以改變軍隊和人口比例。”
“國家每年軍隊的支出,不得超過全年國家總支出八分之一。
在軍事管制下,商議院和民議院可以改變國家軍費比重。”
“在外上,朝廷全權負責與外國的
,戰略同盟及其他事項,商議院制訂國家對外貿易政策,民議院可以在四分之三議員同意下,否決朝廷或商議院所有外
的政策及協議。”大漢國家的財富,現在由民議院控制了。
不過為了一些突發事件,需要錢財應急下,朝廷將留下國家二成的錢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