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五襄二十二年盡二十四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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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】二十有二年,,王正月,公至自會。(無傳。)夏,四月。秋,七月,辛酉,叔老卒。無傳。子叔齊子。

冬,公會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於沙隨。公至自會。無傳。

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。書名者,寵近小人,貪而多馬,為國所患。o近,附近之近。

【傳】二十二年,,臧武仲如晉,(公頻與晉侯外會,今各將罷還,魯之守卿遣武仲為公謝不,故不書。o守,手又反。為公,於偽反。)[疏]注“公頻”至“不書”o正義曰:經書“正月,公至自會。”則武仲初發,公仍未至。傳言“武仲如晉”正為御叔傲使不論聘晉之意。故杜原公之未歸而遣使,使又不書於經,知是魯之守臣使適晉也。二十六年,鄭伯朝晉而歸,使公孫夏謝不。知此亦是為公謝不,非公命,故不書也。服虔雲:“武仲非卿,故不書。”前年傳武仲為司寇,後年出奔,書於經。此年不得雲非卿也。

雨,過御叔。御叔在其邑,將飲酒,御叔,魯御邑大夫。o過,古禾反。御叔,魚呂反,又魚據反。曰:“焉用聖人?武仲多知,時人謂之聖。o焉,於虔反。知音智,又如字。

[疏]注“武仲”至“之聖”o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徒》:“以鄉三物教萬民,一曰六德:知、仁、聖、義、忠、和。”鄭玄雲:“聖通而先識也。”《尚書·洪範》雲“睿作聖”是聖者通識之名,時人見其多知,故以聖人言之,非為武仲實是大聖也。《尚書》稱“惟狂克唸作聖,惟聖罔唸作狂”《詩》稱“人之齊聖”、“皇父孔聖”、“母氏聖善”皆非大聖也。

我將飲酒,而已雨行,何以聖為?”穆叔聞之,曰:“不可使也,而傲使人,言御叔不任使四方。o傲,三報反。使人,所吏反,注同。任音壬。國之蠹也。”令倍其賦。古者家有國邑,故以重賦為罰。傳言穆叔能用教。o蠹,丁故反。

[疏]注“古者”至“用教”o正義曰:《周禮·大司徒》雲:“凡建邦國,諸公之地,方五百里,其食者半。諸侯之地,方四百里;諸伯之地,方三百里,其食者三之一。諸子之地,方二百里;諸男之地,方百里,其食四之一。”鄭玄雲:“其食者半、三之一、四之一者,土均均邦國地貢輕重之等,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,乃貢其餘。大國貢重,正之也,小國貢輕,字之也。”此是諸侯之國貢王之差也。《司勳職》雲:“凡頒賞地,三之一食。”鄭玄雲:“賞地之稅,三分計稅,王食其一,二全入於臣。”此采邑貢王之數也。然則諸侯之臣,受其采邑者,亦當三分之一而歸於公。故云“古者家其國邑”言以國邑為己之家,有貢於公者,是減巳而貢之,故以“重賦為罰”言重倍其賦,當以三分而二入公也。

夏,晉人徵朝於鄭。召鄭使朝。鄭人使少正公孫僑對,少正,鄭卿官也。公孫僑,子產。o少,詩照反,注及下少年同。僑,其驕反。

[疏]注“少正鄭卿官也”o正義曰:十九年傳雲“立子產為卿”知少正是鄭之卿官名也。秋之時官名變改,《周禮》無此名也。

曰:“在晉先君悼公九年,我寡君於是即位。魯襄八年。即位八月即位年之八月而我先大夫子駟從寡君以朝於執事。執事不禮於寡君。言朝執事,謙不敢斥晉侯。寡君懼,因是行也。我二年六月朝於楚,因朝晉不見禮,生朝楚心。晉是以有戲之役。在九年。o戲,許宜反。楚人猶競,而申禮於敝邑敝邑。從執事,而懼為大尤,曰,‘晉其謂我不共有禮’,是以不敢攜貳於楚。我四年三月,先大夫子蟜又從寡君以觀釁於楚,實朝,言觀釁,飾辭也。言往視楚,知可去否。o共音恭。下共祀同。釁,許勤反。晉於是乎有蕭魚之役。在十一年。謂我敝邑,邇在晉國,譬諸草木,吾臭味也,晉、鄭同姓故。而何敢差池?差池,不齊一。o差,初宜反,又初佳反,一音七河反,注同。池,徐本作沱,直知反,一音徒何反,注同。楚亦不競,寡君盡其土實,土地所有。重之以宗器,宗廟禮樂之器,鍾磬之屬。o重,直用反。以受齊盟。齊,同也。遂帥群臣隨於執事,以會歲終。朝正。

[疏]注“朝正”o正義曰:言“以會歲終”則歲事終以至正月朝正也。

“朝正”二十九年傳文也。

貳於楚者,子侯、石盂,歸而討之。石盂,石。o盂音於。,敕略反。溴梁之明年,溴梁在十六年。子蟜老矣,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,見於嘗酎,酒之新,重者為酎。嘗新飲酒為嘗酎。o夏,戶雅反,下同。見,賢遍反,又如字。酎,直又反。

[疏]注“酒之”至“嘗酎”o正義曰:《月令》“孟夏,天子飲酎,用禮樂”鄭玄雲:“酎之言醇也,謂重釀之酒也。酒至此始成,與群臣以禮樂飲之於朝,正尊卑也。”彼言“飲酎”當是夏祭之後。此言“嘗酎”謂見於夏祭,故云“與執膰焉”謂祭末受胙也。

與執燔焉。助祭。o與音預。燔,又作膰,音煩,祭也。間二年,聞君將靖東夏,謂二十年澶淵盟。o間,間廁之間,又如字。四月,又朝以聽事期。先澶淵二月往朝,以聽會期。o先,悉薦反。不朝之間,無歲不聘,無役不從。以大國政令之無常,國家罷病,不虞薦至,薦,仍也。o罷音皮。薦,在薦反。無不惕,豈敢忘職?惕,懼也。o惕,他歷反。大國若安定之,其朝夕在庭,何辱命焉?言自將往,不須來召。o朝如字。若不恤其患,而以為口實,口實,但有其言而已。

[疏]注“口實”至“而巳”o正義曰:但有徵責之言實出於口也。服虔雲:實謂譴讓也。

其無乃不堪任命,而翦為仇讎,剪,削也。謂見剝削不堪命,則成仇讎。敝邑是懼,其敢忘君命?委諸執事,執事實重圖之!”傳言子產有辭,所以免大國之討。

秋,欒盈自楚適齊。晏平仲言於齊侯曰:“商任之會,受命於晉。受錮欒氏之命。今納欒氏,將安用之?小所以事大,信也。失信,不立。君其圖之!”弗聽。退告陳文子曰:“君人執信,臣人執共,忠、信、篤、敬,上下同之,天之道也。君自棄也,弗能久矣。”為二十五年齊弒其君光傳。九月,鄭公孫黑肱有疾,歸邑於公。黑肱,子張。肱,古宏反。召室老、宗人立段,段,子石,黑肱子。而使黜官、薄祭,黜官,無多受職。祭以特羊,殷以少牢,四時祀,以一羊。三年盛祭,以羊豕。殷,盛也。

[疏]注“四時”至“盛也”o正義曰:少牢饋食禮者,諸侯之大夫時祭之禮也。是時祭用少牢,今公孫黑肱使黜官薄祭,故時祭用特羊,殷祭乃少牢。諸侯之大夫止用少牢。而《禮器》雲:“君子大牢而祭,謂之禮。匹士大牢而祭,謂之攘。”鄭玄雲:“君子謂大夫以上。”是大夫之祭有用大牢時也。又《雜記》雲:“上大夫之虞也少牢,卒哭成事,祔,皆大牢。”據此二文,大夫得用大牢者,《禮器》之文,據天子大夫故也。《雜記》據喪祭故進用等。《士喪禮》士遣奠用少牢是也。大夫無禘祫,而而云殷三年祭者,《禮記》言大夫有善於君,祫及五世。是大夫有功或得禘祫也。劉炫雲:“《禮器》雲:‘君子大牢而祭謂之禮,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。’鄭玄雲:‘君子謂大夫以上。’是大夫祭有用大牢時也。《雜記》雲:‘大夫之虞也皆少牢,卒哭與祔皆大牢。’喪祭有大牢,明吉祭亦有也。此言特羊,必是時祭,殷以少牢,明是三年一為大祭,猶天子諸侯禘也。禮,大夫時祭少牢,大祭大牢,今黑肱全減之盛也。”足以共祀,盡歸其餘邑。曰:“吾聞之,生於亂世,貴而能貧,民無求焉,可以後亡。敬共事君,與二三子。生在敬戒,不在富也。”已巳,伯張卒。君子曰:“善戒!《詩》曰:‘慎爾侯度,用戒不虞。’鄭子張其有焉。”《詩·大雅》。侯,維也。義取慎法度,戒未然。o盡歸,津忍反,凡此例可求,故特音之。

[疏]“詩曰”至“有焉”o正義曰:《詩·大雅·抑》之篇。侯,維也。言謹慎爾身,唯在依法度,用此以戒不億度之事。鄭子張其有此詩之義焉。言生在敬戒,是慎法度也。貴而能貧,是戒不虞也。

冬,會於沙隨,復錮欒氏也。晉知欒盈在齊,故復錮也。o復,扶又反,注同。下復使、下注復生、不復行皆同。欒盈猶在齊,晏子曰:“禍將作矣!齊將伐晉,不可以不懼。”為明年齊伐晉傳。

楚觀起有寵於令尹子南,未益祿而有馬數十乘。言子南偏寵觀起,令富。o數,所主反。乘,繩證反。令,力呈反。楚人患之,王將討焉。子南之子棄疾為王御士,御王車者。王每見之,必泣。棄疾曰:“君三泣臣矣,敢問誰之罪也。”王曰:“令尹之不能,爾所知也。國將討焉。爾其居乎?”問能止事我否?對曰:“父戮子居,君焉用之?洩命重刑,臣亦不為。”漏洩君命,罪之重。o焉,於虔反,下焉入同。洩,息列反,又以制反。王遂殺子南於朝,轘觀起於四竟。轘,車裂以徇。o轘音患。竟音境,下同。子南之臣謂棄疾:“請徙子屍於朝。”犯命取殯。o殯,必刃反。曰:“君臣有禮,唯二三子。”不犯命移屍。三,棄疾請屍,王許之。既葬,其徒曰:“行乎?”行,去也。曰:“吾與殺吾父,行將焉入?”曰:“然則臣王乎?”曰:“棄父事讎,吾弗忍也!於事是讎,於實是君,故雖謂讎,而不敢報。o與音預。殺如字,一音試。遂縊而死。傳譏康王與人子謀其父,失君臣之義。o縊,一賜反。復使薳子馮為令尹,公子齮為司馬,屈建為莫敖。屈建,子木也。o齮,五綺反。屈,居忽反。有寵於薳子者八人,皆無祿而多馬。他朝,與申叔豫言,弗應而退。從之,入於人中。申叔闢薳子,不與語。o應,應對之應。又從之,遂歸。退朝,見之,薳子就申叔家見之。曰:“子三困我於朝,吾懼,不敢不見。吾過,子姑告我,何疾我也?”對曰:“吾不免是懼,何敢告子?”言恐與子並罪,故不敢與子語。o不見,賢遍反。曰:“何故?”對曰:“昔觀起有寵於子南,子南得罪,觀起車裂,何故不懼?”自御而歸,不能當道。薳子惶懼,意不在御。至,謂八人者曰:“吾見申叔,夫子,所謂生死而骨也。已死復生,白骨更。知我者,如夫子則可。夫子,謂申叔也。如夫子,謂以義匡已。不然,請止。”止,不相知。辭八人者,而後王安之。辭,遣之。

十二月,鄭遊販將歸晉,遊販,公孫蠆子。o販,普板反。未出竟,遭逆者,奪之以館於邑。舍止其邑,不復行。丁巳,其夫攻子明,殺之,以其行。十二月無丁已。丁巳,十一月十四也。子展廢良而立大叔,良,遊眅子。大叔,眅弟。o太音泰。曰:“國卿,君之貳也,民之主也,不可以苟。請舍子明之類。”子明有罪,而良又不賢故。o舍音舍。求亡者,使復其所。使遊氏勿怨,鄭國不討專殺之人,所以抑強扶弱,臨時之宜。曰:“無昭惡也。”怨,則父之不脩益明也。

[疏]注“怨”至“明也”o正義曰:若遊氏報殺此人,則人知其父被殺。其父所以見殺,為奪人故也。報殺則人知其父,是父之行不脩益明也。

【經】二十有三年,,王二月,癸酉,朔,有食之。(無傳。)三月,已巳,杞伯匄卒。五同盟。o匄,古害反。

[疏]注“五同盟”o正義曰:匄以十年即位,九年盟於戲,十一年於亳城北,十六年於溴梁,十九年於祝柯,二十年於澶淵,皆魯杞俱在,是五同盟。

夏,邾畀我來奔。無傳。畀我是庶其之黨,同有竊邑叛君之罪。來奔,故書。o畀,必利反。

[疏]注“畀我”至“故書”o正義曰:杜從賈說,以為庶其之黨,同有竊邑叛君之罪。劉炫《規過》雲:“杜此注云‘庶其之黨’,庶其奔魯三年,若是其黨,邾人即應討之,何因至今始奔?庶其以邑奔魯,魯人還以賜之,畀我不得彼邑,竊邑之狀復何在焉?《釋例》又曰:‘小國之卿,或命而禮儀不備,或未加命數,故不書之。邾畀我之等,其奔亡亦多,所書唯數人而已,知其合制者少也。’如彼所說,又以畀我是卿,何為兩說自相矛楯乎?”炫以為《釋例》是,《集解》非。今刪定知不然者,原杜之意,以二十一年邾庶其竊邑來奔,去此既近,邾更無事,今畀我來奔,必是庶其之黨,同有竊邑叛君之罪。《秋》之例,命卿有罪,出奔皆書名。畀我書名,罪其與庶其同黨,非謂畀我非命卿,與《釋例》不違。劉不曉杜旨,妄為規過,非也。

葬杞孝公。無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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