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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,而且刑具、用刑部位、等級都有規定,不能隨便施行,如果違反規定而刑訊致人犯死亡的,要受不同程度的處罰。刑訊數滿,犯人仍不招供、不能審得實情,則必須釋放該犯人。

當然,如果罪證確鑿、人證物證俱在,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規定又不能用刑(如享有特權的品官、老幼病殘、孕婦等),則可以據罪證定罪。

3.碎款和錄狀:犯人的供狀稱“碎款”,大多零亂無章,是審判的第一手材料,一般不上呈,另由法官據“碎款”仔細整理抄錄出一份條理清楚的正式供狀,由犯人簽押,作為判決的正式依據。送報上級審核的案狀,通常則又是從正式供狀犯人簽押,作為判決的正式依據。送報上級審核的案狀,通常則又是從正式供狀中抄出,稱“錄本”,有時只節錄案情概要,故又稱“節狀”。為防止官吏從中作弊,審核機關審核時,還可以索取原狀對照。

4.迴避:迴避有四種情況:一是故舊關係和科舉同年同科及第等的迴避;二是籍貫迴避;三是案發起訴人和緝捕人必須迴避;四是法官內部有親舊關係的,不能同時擔任同一案件的審判工作。

5.募告:宋代無專門的檢察機關提出公訴,起訴一般有四種方式: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向官府提出;二是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發,官府對某些犯罪還以物質鼓勵人們告發,稱為“募告”,也有強迫人們告發的,如對謀叛等大惡,不告者要負“連坐”之責;三是罪犯自首,有罪犯自發的,也有官府強制的;四是各級官司糾舉,包括監察機關通判、監司、臺諫等彈劾論列,行政長官覺察按劾,官司互舉,中央遣使巡察等。

6.刑罰:宋太祖建隆四年頒行“折杖法”,把五刑中的笞、杖刑一律折為杖;徒刑折為脊杖,杖後釋放,不再服勞役;刑折為脊杖,杖後除原為加役的改為就地配役三年外,其餘刑均改為就地配役一年。

7.配役和刺字配役又稱“刺配”,是指對罪犯先杖打脊部然後刺面再押解到指定地點服役的刑罰,是集杖、黥、、役於一身的一種複合刑罰。宋初配役刑除了要杖責外,大多要刺面,是古代“黥刑”的復活,這也反映了宋代統治者對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嚴懲。刺面多用針刺;刺的部位依情節輕重有耳後、背、額、臉的區分;刺的內容,或刺字或刺其他符號,刺字一般是刺罪名如強盜犯就在額部刺“強盜”二字,也有刺上所服勞役的名稱如“某指揮雜役”、“某州某軍重役”等;刺記號一般是刺環形,也有刺方形的,刺字或記號的大小也有規定;刺的深度也因罪行輕重而不同,一般據配役地點來分,配本城刺四分,配牢城刺五分,配沙門島和遠惡州軍刺七分。

配役的地點宋初多送往西北邊地服軍役,後因犯人往往逃亡外勾結外族入侵,遂改為發配海島或廣南地方。據犯罪的輕重依次為:海島包括登州(今山東蓬萊)沙門島和通州海島,遠惡州軍包括瓊州、萬安、昌化、朱崖(今均屬海南),廣南,3000裡外,2500裡外,2000裡外,1500裡外,1000裡外,500裡外,鄰州,本州等。配本州、鄰州、500裡外的多在本城,千里外以上的則大多在牢城。宋軍種有軍、廂軍、鄉兵和蕃兵,其中廂軍隸屬地方管理,專供官府百役,軍額有二百餘種,本城和牢城即為其中的兩種,其兵源主要就是配役犯人,本城收罪行較輕、身體較弱者,役使也較輕;牢城則配罪行較重犯人,役使也重。

8.《宋刑統》宋代的法律法規大致有律、敕、例等三大類。

“律”即《宋刑統》。建隆四年竇儀等以《後周刑統》為藍本,參照《唐律疏議》等修改、補充而成,是宋代最基本的法典。《宋刑統》包括“名例律”六卷二十四門五十七條、“衛律”二卷十四門三十三條、“職制律”三卷二十二門五十九條、“戶婚律”三卷二十五門四十六條、“廄庫律”一卷十一門二十八條、“擅興律”一卷九門二十四條、“賊盜律”四卷二十四門五十四條、“鬥訟律”四卷二十六門六十條、“詐偽律”一卷十門二十七條、“雜律”二卷二十六門六十二條、“捕亡律”一卷五門十八條、“斷獄律”二卷十七門三十四條,共十二篇三十卷二一三門五零二條。內容主要是刑事法律,也有部分屬婚姻法、民法、訴訟法、財產繼承法等的範疇。

第一百零七章陸辭自然不可能錯漏過王狀的神變化。

作為回應,他心照不宣地微彎了眉眼,同時角勾起一抹極淺淡的笑意來。

如墜冰窟,此時神恍惚著的王狀甫一看到,就不由自主地打了個哆嗦。

這位郎君,他,的的確確,是見過的……

不僅是見過,要不是對方閃避得快,他怕是還親手揍過。

回想起當情形,只覺處處透著萬分驚險、重重殺機,王狀的腿,就不由自主地抖起來了。

他是真的冤啊!縱使他想破腦殼,又怎麼可能猜得到,自己不過是照老樣子地欺負過往客商,都能欺到微服用餐的新任知州頭上?

陸辭莞爾一笑。

他如何看不出,這攔路虎的膽,此刻怕是都被嚇破了。

他極厚道地並未接著嚇唬對方,而是移開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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