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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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歷下開皇二十年,袁充奏長影短,高祖因以歷事付皇太子,遣更研詳著長之候。太子徵天下歷算之士,鹹集於東宮。劉焯以太子新立,復增修其書,名曰《皇極曆》,駁正胄玄之短。太子頗嘉之,未獲考驗。焯為太學博士,負其博,志解胄玄之印,官不滿意,又稱疾罷歸。至仁壽四年,焯言胄玄之誤於皇太子:其一曰,張胄玄所上見行歷,食,星度見留,雖未盡善,得其大較,官至五品,誠無所愧。但因人成事,非其實錄,就而討論,違舛甚眾。

其二曰,胄玄弦望晦朔,違古且疏,氣節閏候,乖天命。時不從子半,晨前別為後躔莫悟緩急,月逡妄為兩種,月度之轉,輒遺盈縮,會之際,意造氣差。七曜之行,不循其道,月星之度,行無出入,應黃反赤,當近更遠,虧食乖準,陰陽無法。星端不協,珠璧不同,盈縮失倫,行度愆序。去極晷漏,應有而無,食分先後,彌為煩碎。測今不審,考古莫通,立術之疏,不可紀極。今隨事糾駁,凡五百三十六條。

其三曰,胄玄以開皇五年,與李文琮於張賓歷行之後,本州貢舉,即齎所造歷擬以上應。其歷在鄉陽佈,散寫甚多,今所見行,與焯前歷不異。玄前擬獻,年將六十,非是忽迫倉卒始為,何故至京未幾,即變同焯歷,與舊懸殊?焯作於前,玄獻於後,捨己從人,異同暗會。且孝孫因焯,胄玄後附孝孫,歷術之文,又皆是孝孫所作,則元本偷竊,事甚分明。恐胄玄推諱,故依前歷為駁,凡七十五條,並前曆本俱上。

其四曰,玄為史官,自奏虧食,前後所上,多與歷違,今算其乖舛有一十三事。又前與太史令劉暉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,雲五十三條新。計後為歷應密於舊,見用算推,更疏於本。今糾發並前,凡四十四條。

其五曰,胄玄於歷,未為通。然孝孫初造,皆有意,徵天推步,事必出生,不是空文,徒為臆斷。

其六曰,焯以開皇三年,奉敕修造,顧循記注,自許微,秦漢以來,無所與讓。尋聖人之跡,悟曩哲之心,測七曜之行,得三光之度,正諸氣朔,成一曆象,會通今古,符允經傳,稽於庶類,信而有徵。胄玄所違,焯法皆合,胄玄所闕,今則盡有,隱括始終,謂為總備。

仍上啟曰:“自木鐸寢聲,緒言成燼,群生蕩析,諸夏沸騰,曲技雲浮,疇官雨絕,曆紀廢壞,千百年矣。焯以庸鄙,謬荷甄擢,專藝業,耽玩數象,自力群儒之下,冀睹聖人之意。開皇之初,奉敕修撰,不諧物,功不克終,猶被胄玄竊為己法,未能盡妙,協時多,屍官亂,實玷皇猷。請徵胄玄答,驗其長短。”焯又造歷家同異,名曰《稽極》。大業元年,著作郎王邵、諸葛潁二人,因入侍宴,言劉焯善歷,推步審,證引陽明。帝曰:“知之久矣。”仍下其書與胄玄參校。胄玄駁難雲:“焯歷有歲率、月率,而立定朔,月有三大、三小。案歲率、月率者,平朔之章歲、章月也。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,值三小者,猶以減三五為十四;值三大者,增三五為十六也。校其理實,並非十五之正。故張衡及何承天創有此意,為難者執數以校其率,率皆自敗,故不克成。今焯為定朔,則須除其平率,然後為可。”互相駁難,是非不決,焯又罷歸。

四年,駕幸汾陽宮,太史奏曰:“食無效。”帝召焯,行其歷。袁允方幸於帝,左右胄玄,共排焯歷,又會焯死,歷竟不行。術士鹹稱其妙,故錄其術雲。甲子元,距大隋仁壽四年甲子積一百萬八千八百四十算。

歲率,六百七十六。

月率,八千三百六十一。

法,千二百四十二。

朔實,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。

旬周,六十。

朔辰,百三半。

干元,五十二。

限,十一。

盈泛,十六。

虧總,十七。

推經朔術:置入元距所求年,月率乘之,如歲率而一,為積月,不滿為閏衰。朔實乘積月,滿朔法得一,為積,不滿為朔餘。旬周去積,不盡為,即所求年天正經朔及餘。

求上下弦、望:加經朔七、餘四百七十五小,即上弦經及餘。又加得望、下弦及後月朔。就徑求望者,加十四、餘九百五十半;下弦加二十二、餘百八十三大;後月朔加二十九,餘六百五十九。每月加閏衰二十大,即各其月閏衰也。

凡月建子為天正,建醜為地正,建寅為人正。即以人正為正月,統求所起,本於天正。若建歲歷從正月始,氣、候、月、星,所值節度,雖有前卻,並亦隨之。其前地正為十二月,天正為十一月,並諸氣度皆屬往年。其之初,亦從星起,晨前多少,俱歸昨。若氣在夜半之後,量影以後為正。諸因加者,各以其餘減法,殘者為全餘。若所因之餘滿全餘以上,皆增全一而加之,減其全餘;即因餘少於全餘者,不增全加,皆得所求。分度亦爾。凡不全為餘,積以成餘者曰秒;度不全為分,積以成分者曰篾;其有不成秒曰麼,不成篾曰么。其分、餘、秒、篾,皆一為小,二為半,三為大,四為全,加滿全者從一。其三分者,一為少,二為太。若加者,秒篾成法,從分餘。分餘滿法從度一,度有所滿,則從去之。而命以辰者,滿旬周則亦除;命有連分、餘、秒、篾者,亦隨全而從去。其度雖滿,而分秒不滿者,未可從去,仍依本數。若減者,秒篾不足,減分餘一,加法而減之;分餘不足減者,加所從去或前度乃減之。即其名有總,而度全及分餘共者,須相加除,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。若須相乘,有分餘者,母必通全內子,乘訖報除。或分餘相併,母不同者,子乘而並之。母相乘為法,其並,滿法從一為全,此即齊同之也。既除為分餘而有不成,若例有秒篾,法乘而又法除,得秒篾數。已為秒篾及正有分餘,而所不成不復須者,須過半從一,無半棄之。若分餘其母不等,須變相通,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餘,而此母除之,得彼所須之子。所有秒篾者,亦法乘,不滿此母,又除而得其數。麼么亦然。其所除去而有不盡全,則謂之不盡,亦曰不如。其不成全,全乃為不滿分、餘、秒、篾,更曰不成。凡以數相減,而有小及半、太須相加減,同於分餘法者,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法,以半及太、大本率二三乘之,少、小即須因所除之數隨其分餘而加減焉。秋分後分前為盈泛,分後秋分前為虧總,須取其數。泛總為名,指用其時,分為主,虧分後,盈分前。凡所不見,皆放於此。

法,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。

歲數,千七百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半。

度準,三百三十八。

約率,九。

氣辰,三千八百八十七。

餘通,八百九十七。

秒法,四十八。

麼法,五。

推氣術:半閏衰乘朔實,又度準乘朔餘,加之,如約率而一,所得滿氣法為去經朔,不滿為氣餘。以去經朔,即天正月冬至恆定餘,乃加夜數之半者,減一,滿者因前,皆為定。命甲子算外,即定冬至。其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,為氣加子半後也;過以上,先加此數,乃氣辰而一,命以辰算外,即氣所在辰。十二辰外,為子初以後餘也。又十二乘辰餘:四為小太,亦曰少;五為半步;六為半;七為半太;八為大少,亦曰太;九為太;十為大太;十一為窮辰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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